近日,自然资源部印发《临时用海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共二十条,旨在规范临时用海管理,维护海域使用秩序。
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职责
《办法》明确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、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和指导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(海洋)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海域内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。
实行许可与备案分类管理
《办法》对临时用海实行分类管理。
应当申请临时用海许可的情形包括:工程项目施工中服务于主体工程的施工便道、栈桥、围堰等临时用海;海洋矿产资源勘查、地质勘查中的临时用海;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海;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临时用海;在港口、航道、锚地、军事管理区附近和已确权海域内的临时用海,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防安全、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临时用海活动。
可不申请许可、进行备案的情形包括:开展旅游、体育、娱乐等海洋文旅活动的临时用海;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、防灾减灾救灾、海洋观测监测、科研教学等活动的临时用海。但以上活动须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且不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。
《办法》同时明确,填海用海、跨海桥梁用海、海底隧道用海、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等以长期使用为目的的用海活动,不得按照临时用海管理,禁止以临时用海方式长期或变相长期使用海域。
规范审批程序与审查标准
《办法》规定,申请临时用海许可需提交许可申请函和申请书、身份证明复印件、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拆除承诺书等材料;涉及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或建设非透水构筑物的,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。
自然资源(海洋)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,并公示不少于5日。审查依托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进行,重点审查是否对国防安全、海上交通安全构成重大影响,是否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构成重大影响,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。
明确临时用海期限与海域使用金
《办法》规定,临时用海许可期限不超过3个月。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海上油气勘探项目,确有必要继续使用的,可申请接续用海,接续期限不超过3个月,累计最长不超过1年。
经营性临时用海应在取得许可后一次性缴清海域使用金。其中,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用海面积×征收标准×100%计征,其他用海方式按用海面积×征收标准×25%计征。海域使用金缴清之前不得使用海域。
强化备案管理与后续监管
进行临时用海备案的,应于用海前15日提交备案材料;因防灾减灾救灾等急需临时用海的,可先行使用,并于15日内补交备案材料。备案用海期限不超过3个月。
自然资源(海洋)主管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或备案公示结束后5日内,将临时用海信息纳入“一张图”管理,通报执法机构并向社会公告。
《办法》强调,被许可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海域用途,不得出租、出借临时用海许可。临时用海许可或备案期限届满且未办理继续用海合法手续的,应当停止使用海域,并于 10 日内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;许可被撤销、撤回或者备案用海造成重大影响的,需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拆除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,被许可人应严格落实生态修复义务。
明确法律责任
《办法》规定,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、期限届满仍继续使用海域、擅自改变海域用途、未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等情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处理。










